常用的菏泽条码类型及其应用范围
作者:菏泽永吉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3 08:52:15
条码生成软件支持条形码类型众多,每种类型的条形码都应用于不同的行业。在使用条码生成软件生成条码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先了解一下自己制作的条码类型及应用行业。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几种常用的菏泽条码类型及其应用范围。
Code39表示的资料内容支持数字0-9,字母A-Z以及一些特殊字符。Code39条码通常运用物流跟踪、资产管理、会员卡、生产线流程等方面,因为条形码密度比例可调整,使用上限制较少,弹性较高。有关code39条码的详细介绍可以参考:条码打印软件之Code39码介绍。
Code2of5Interleaved条形码长度没有限制,但是其资料内容必须为偶位数、条形码长度较短,因为交错式且2码为一组条形码较节省空间。
EAN-8为EAN13之缩短码其特性仅支持数字0-9,长度为8位。最后一位是检查码,主要应用于百货业与超市。
EAN-8+2,EAN-8+5特性同EAN-8,后面附加之2码条形码通常用于价格用途。
EAN13是根据UPC加以改良而成其特性仅支持数字0-9,长度为13位。最后以为是检查码,主要应用与百货业及超市。
UPC-A主要通行于美、加地区,其支持数字0-9,有一位检查码,是EAN码的前身。UPC的特性:仅提供数字编码,限制位数12位、需要检查码,主要应用:超市与百货业。
dataMatrix是一种矩阵式二维条形码,其发展的构想是希望在较小的条形码卷标上存入更多的资料。dataMatrix的最小尺寸是目前所有条形码中最小的,尤其特别适用于小零件的标识,以及直接印刷在实体上。
MaxiCode是一种中等容量、尺寸固定的矩阵式二维条形码,它有紧密相连的六边形模块和位于符号中央位置的图形所组成。MaxiCode是特别为告诉扫描而设计,主要应用于包裹搜寻和追踪上。
以上就是几种常用条码类型及应用范围的介绍,条码生成软件支持120多种条码二维码类型,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试用。
目前条码符号的生成主要采用的是软件生成方式。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依据国际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按照各种编码原则和符号结构的技术要求,条码生成软件将数据代码信息转化为相应的条空信息,并且生成对应的位图。
(1)自行编制条码生成软件根据国际和国家相关标准,按照各种码制的编码原则、符号结构等,用户自己编制条码生成软件。
(2)选用商业化的编码软件商业化的编码软件具有强大的数据库功能,能够实现图形压缩、双面排版、数据加密、数据库管理、打印预览和单个/批量制卡等功能,可以生成各种码制的条码符号。同时,还可以向应用程序提供条码生成、条码设置、识读接收、图形压缩和信息加密等二次开发接口(用户可以自己替换),还可以向高级用户提供内层加密接口等。
质监部门在查处商品条码违法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厂家给基本特征不同(但又比较类似)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所规定的“商品代码唯一性”原则。而执法人员调查得知,厂家也想将商品代码分配得更加具体些,这样将更有利于商品分类管理,只是因为超市会以一个商品条码代表一个商品种类来收取厂家的进店费、上架费等费用。商品代码分配得越具体,则意味着产品种类越多,进店费当然也越高。厂家就是因为吃不消这些进店费才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的种类,也因此违反了商品条码相关规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商品条码技术已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无论在商品的生产、流通,还是在近年迅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中,商品条码技术都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国家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都明确要求加强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商品条码是商品的全球统一标识,是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流通的“身份证”,主要应用于全球商业贸易活动。尤其是零售商品条码以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其方便快捷、准确无误的优点极大方便了销售商和顾客,减少了顾客排队等候时间,提高了结算效率。总之,商品条码“便于销售管理、便于商品流通、便于扫描结算”的技术优势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技术革命,为促进商业贸易活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生活中,个别超市(尤其是大型超市)出于利益需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费用,这无疑给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商品条码工作的正常运行。多一个商品条码就要多收取一份进店费,这将导致厂家分配商品代码时会尽可能地减少商品条码种类,只能对商品进行模糊分类,很容易出现因商品代码分配不规范而造成商品种类混乱。厂家的无奈之举,不仅违反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给厂家本身的管理和超市的销售带来极大的不便。
客观讲,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政府部门不应过多干预超市和厂家之间的行为。虽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但是,目前对于超市乱收进店费的行为还没有罚则。笔者认为,不管销售商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行为严重影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妨碍经济社会良性有序发展,那么,政府就应考虑从立法层面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其实,商品条码技术为超市带来极大便利,可以说超市是最大的受益者。推广应用商品条码本是件好事,要把好事做好销售部门必须给力,切不可因小失大而误了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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